2006年9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合同备份该存未存 面对争议有理无据

  案情实录:某营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了一份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完成年度销售指标120万元后,由营销公司向贸易公司以年经销额的4%返利。协议还约定: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保存副本若干备查。后来,营销公司认为贸易公司只完成了80万元经销额,且一直结欠10万元货款未付,遂起诉要求贸易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万元。
  贸易公司辩称,结欠10万元货款属实,但当初双方约定的年销售指标为60万元,而返利比例则为10%。被告认为是原告擅自修改协议,由此提出了反诉。
  审理结果: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自己持有的协议备份加以对照,且双方前两年度已履行的协议指标均为100万元、返利比例则是3%和4%,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原告持有的协议中相关指标真实性的认定。原告提供的合同上的数字是经涂改而来,最直接明了的解决方案便是将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加以比照。可被告却表示没有备份,当初只有原告方单方持有合同,这就让法官难以相信了。因为协议中有关备份保存的内容是清清楚楚的,除非是被告在订立协议时极不负责,随随便便就盖章确认了合同内容。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该持有备份合同但却未能提供,只能推定原告合同中的数字涂改是被告同意的。结合此前两年双方已履行的协议指标,法官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提醒大家,合同备份并非可有可无,关键时刻可以定纷止争,避免不诚信的相对方在合同内容上做文章。

  连环车祸三人有责 索赔诉讼两人连带

  案情实录:在萧山某处道路上,陈某驾驶轿车与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摩托车上的乘客丁某受伤。碰撞后,陈某为避让因故障停在道路东侧的楼某的拖拉机,又与坐在道路东侧路基上的俞某发生碰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楼某和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丁某及行人俞某无责任。于是丁某起诉,要求陈某、徐某、楼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0万余元。
  审理结果: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80%,计5万余元;被告徐某赔偿20%,计1.4万余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楼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是在被告陈某驾驶的轿车与被告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的过程中受伤的,其所受损伤系陈某和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结合所致,故陈、徐二人应当按照各自所负的事故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而原告的受伤与后来楼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楼某在本案中共同侵权人的身份不能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楼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遗赠协议已经公证 一方不得擅自撤销

  案情实录: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侄儿。原告有一养子,因与养子关系不好,原告与被告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承担扶养原告的义务,包括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及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原告去世后,原告名下的所有合法财产都由被告继承。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半年后,原告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
  审理结果:经承办法官说明相关法律关系后,原告撤诉。
  法官点评: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法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说明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方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就须证明当时系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但本案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存在,因此撤销该协议的证据不足。
  但是,协议的解除与撤销是两个概念。本案中的原告虽然对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证据不足,但因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原告如认为已无必要履行该遗赠抚养协议,可以提出解除该协议。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俞剑锋  李乐音